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理论学习 >> 正文

发挥好人民政协的凝心聚力作用---中国协商治理的基本特点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03-04 [来源]:《求是》 [浏览次数]:

   协商治理,是政治主体基于政治组织和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协商和对话的程序和形式达成共识或者协调分歧,以实现国家和公共治理利益目标的特定政治机制。中国的协商治理产生于协商政治与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基于中国历史、国情、政情、社情和民情,在长期的人民民主政治实践基础上创造和发展的。它既是人民民主的运行机制,也是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还是中国特色的人权实现和保障途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党与政党、政党与界别、政府与社会、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协商共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的协商治理遵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战略,坚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科学、民主和法治取向,吸纳融通人民民主与人民共和的多种机制要素,凝聚复合成为自身独具的基本特点。这些基本特点融汇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中国特色,诠释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东方大国的政治辩证法,形成了人民政治实现民意、化解矛盾、协调各方和有效治理的巨大政治优势,彰显了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与人民共和政治的强大生命力。

  从我国协商治理的宏观运行和基层实践来看,我国协商治理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协商治理是人民主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辩证统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按照这一规定,我国主权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其他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宪法》还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领导力量。人民主权原则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协商治理实践中得以辩证地结合。我国的协商治理本质上是人民主权的治理体现。协商治理的治权来自人民主权,运行遵循人民意志,目标指向是真实、平等、普遍地实现人民主权。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代表人民执掌政权,为了人民贯彻主权,领导人民运行治权。人民主权至上的原则,是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实现的;按照人民主权意志运行治权的要求,是经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组织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主权的实现前提,是协商治理的政治基础。在协商治理中,人民主权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和目标上的共同性。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协商治理实则是中国共产党以协商对话方式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理政机制,是人民主权与党的领导辩证统一的治国机制。

  2.协商治理是我国政治生活准则与协商政治包容性的有机结合。我国的协商治理遵循和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准则,这一准则是我国协商治理不可移易的政治基石,它首先贯彻于政党之间、人民政协的协商治理过程中,同时也贯穿于政府与公民、社会自治和社会协商过程中。与此同时,我国的协商治理具有巨大的包容性。在内容上,它包容政务协商、事务协商和社会自治;在参与主体上,它最大限度地包容热爱祖国、参与国家建设和公共治理的组织、团体和公民;在意见表达和协商对话中,它包容广泛涉及国是商定、政策决定、事务解决、矛盾化解、权利保障和利益实现的各种要求和看法;在层级上,它广泛包容多层级、多界别的协商。

  3.协商治理是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的有效结合。我国的协商治理以治理环节作为切入点,把民主要素和价值导入公共决策和公共治理的过程,具有鲜明的人民民主特质。这种特质,首先体现在实质民主方面,协商治理通过公民意见表达和沟通协调,达成国家和社会治理过程中民主本质要求的普遍、广泛和真实实现,达成人民民主与国家有效治理的一致,达成协商治理参与者的政治权利与社会经济权利的有机结合。协商治理的这种特质也体现在程序民主方面,它强调公共治理和协商对话的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权利的平等自主,权利义务责任的对称和对等;主张和发展协商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积极推进协商治理中公民权利和有序政治参与的法治化,由此实现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4.协商治理是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有机构成。我国的协商治理是民主治理的实现形式,从协商治理的制度机制和实践运行来看,其中既包含间接民主,也发展形成了直接民主。在协商治理的党际协商、人民政协、政府与社会协商以及社会自治等协商治理方式中,党际政治协商和人民政协的参与者,通常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多方面利益要求的代表和委员,这些协商治理具有间接民主的特性。同时,我国政府与民意代表、专家学者之间的协商治理,由于其参与者资格的选择性和代表性,也具有间接民主的属性。另一方面,近年来迅速发展的基层协商治理,其参与者大都为直接利益相关者,他们围绕既定的公共政策和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协商,直接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意志,直接参与决策和监督,具有直接民主的特性。由此可见,我国协商治理呈现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有机结合的结构。

  5.协商治理是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的辩证统一。协商治理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环节上体现着人民民主的要求,是协商民主的治理形式。从民主政治的程序设置来看,协商治理实际是从管理环节切入政治过程的民主程序设置,它是以民主管理作为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的。在民主管理的程序运行中,协商治理体现着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的辩证统一,它贯穿于我国的民主决策过程之前和决策过程之中,是公共决策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和实效性的重要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协商治理负有决策监督、决策调整和决策评估的职能,从而形成了民主监督与民主决策共存互补、辩证结合的功能。

  6.协商治理是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在我国政治实践中,政府管理以其法定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的多种途径和方式,执行人民意志,实现公共利益,实施国家治理。与此同时,基层社会成员通过基层自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协商治理既广泛存在和运行于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的各自领域,提升着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绩效,也广泛存在和运行于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之间,以协商对话的方式和机制,沟通政府权威机制与社会自治机制,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协同基层各类组织,承担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与公民自我管理和服务双边结合的功能。政府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这种合作关系,既是协商治理体制机制得以建构和运行的前提,也是协商治理运行和作用的结果。

  7.协商治理是众意表达与公意达成的相辅相成。我国协商治理的多层级、多领域、多界别和多形式,为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表达对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的多种意见、看法和建议,提供了广阔的场阈和途径。正是在协商治理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形成了政治与公共生活中不同主体多样、真实和广泛表达的公众意志。在协商治理过程中,通过尊重、吸纳、甄别多方协商主体表达的各种不同利益、意见和认识,在国家大政方针或者基层公共事务方面形成共识,确认公共利益的内容、范围和边界,把作为不同主体意志之和的众意,聚合转化为作为不同主体意志共同的公意,从而奠定公共治理和公共决策的基础,或者为公共决策提供依据。显然,在协商治理中,众意是公意的基础,公意是众意的提升,协商治理则是两者互为条件的机制。

  8.协商治理是公共利益与不同利益的平衡协调。首先,作为公共治理机制,我国的协商治理取向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实现这一取向的过程中,协商治理通过表达、对话、讨论和沟通等多种运行机制,平衡和协调公共利益与不同群体、不同公民各自利益之间的关系,选择和确定公共利益的实现途径。其次,协商治理积极沟通不同社会群体、阶层、公民个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消除和化解其间的利益矛盾,从而达成社会政治的和谐发展。协商治理正是以协商和对话方式,承载着实现公共利益,协调平衡不同利益之间关系的治理功能。因此,协商治理的过程,就是通过有效协商,辩证结合和平衡协调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的过程。

  9.协商治理是刚性规范与柔性规范的有机结合。我国的协商治理是党和政府主导下的公民有序参与机制,遵循着特定的规范和规则,形成了一元多样的混合治理模式。在这其中,“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律规定是首要的刚性规范,包括《宪法》关于协商政治和协商治理的相关规定、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则是我国协商政治和协商治理的基本法律文件。在基层民主和协商治理方面,其主要法律规范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除了刚性的法律规定之外,权威性的政治制度是次级刚性规范。由于协商治理的广泛性、多样性、多层性和复杂性,协商过程不仅需要遵循刚性和准刚性规范,而且需要遵循具有相对弹性的社会规范和能使协商参与者达成共识和合约的软法规则。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协商治理具有刚性规范与柔性规范、刚性权力与柔性权力、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有机结合的特点。协商治理可以利用既有政治资源,协商进入门槛较低,协商治理的主张和决策阻力及政治风险较小,使协商治理具有降低党和政府以及社会治理成本的特点。